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66號聲請人 陳憲輝
陳銘勝 黃有財 羅昌林 陳嘉政 陳吉盛 劉萬花 張 李如茶 石仲哲 楊益昌 周茂照 黃 陳秋蘭 蔡秀葉 廖魄月 黃金波 莊榮富 彭吉原 廖佩真 相對人陳經即 謝陳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水里郵局第000012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此有該局101年8月28日雲警六偵字第1010014902號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水里郵局第000012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