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榮
羅錦塘范姜群喜邱德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改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本案前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04年6月30日下午4時宣判。茲改訂於104年6月23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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