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珮芸 被告 簡士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