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楊櫻鈺 債務人 舜泰 精密興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陳顯 男人債務人 陳俊豪 債務人 黃玲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叁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