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2號原告 温庭葦 被告 温貴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