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12號聲請人 沈許足
沈銀來 沈媺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
二、被繼承人之親屬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姓名、存歿情形,並提出此等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及遺產稅核定書。
四、遺囑執行人人選之同意書,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五、陳報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同意上開人選,若同意者,應提出其等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