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請人 林月霞 相對人 李榮峰 (債務人兼 李永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淡水竹圍郵局第四六三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受讓本件債權以來,即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送達至相對人之戶籍址,惟遭郵務機關加註「遷移不明退回」,可知債務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該局雲警南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淡水竹圍郵局第463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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