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婉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美英 住臺北市○○區○○路
李易積 (原名 李正陽
一、債務人周美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美英、李易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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