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陽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肆點零陸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總毛重貳點陸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凱陽於㈠民國112年7月21日11時10分,在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3段610巷内路邊,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其及其使用車輛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4.07公克);及於㈡同日12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00號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大麻2包(總毛重2.65公克),經警於同日14時50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而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應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且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7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上開㈠時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㈡時地扣案之大麻2包檢驗結果,分別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710)、同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710Q)各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鄭凱陽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2年12月11日入所,於113年1月9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7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本院卷第9至17頁、毒偵字第1172號卷第102至103頁)。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乾燥植物2包,經送請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白色透明結晶驗餘總毛重4.066公克,保管字號:112年度安字第39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172號卷第78頁;乾燥植物驗餘總毛重2.643公克,保管字號:112年度白字第1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172號卷第95頁),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2年8月17日、同年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B049、B049-2,報告編號分別為A0710、A0710Q)、刑案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毒偵字第1172號卷第23至27、57至58、64至65、81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大麻2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