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吳文獻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  月   十   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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