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
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