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
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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