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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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股別│承辦法官│承辦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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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八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許坤長
被 告 丙○○
丁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仟
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