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關係人 張綱維 相對人 鄭雅芳 關係人 曾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1新店區寶強段5318建號備考欄應增列「共有部分:寶強段00000-000建號10,968.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93」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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