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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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聲請人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汝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查明聲請狀附表所載系爭支票之付款人為「宏達資本有限公司」是否為誤載,若是,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三、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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