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553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偉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林偉(男,民國00年
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號,民國106年9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偉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偉係設籍居住臺北市之獨居市民,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死亡,死亡後遺有財產,而查被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亦無從依民法第1177條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清理其遺產事宜,爰依民法第1178條之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林偉為設籍並居住於臺北市之獨居市民,被繼承人林偉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非具榮民身分,然其死亡後留有遺產需清理等事宜,被繼承人死亡後無繼承人,且無親屬會議成員能召開選出遺產管理人等情,已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單、臺北市社會局函文、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函文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有利害關係,其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即屬有據。另本件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意願,該處以107年6月4日台財產北接字第10700149860號函覆請本院 秉權卓處 等語。本院認國有財產署為管理國家財政之法定機關,具有相當之公信力,且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公示催告程序依法處理後所餘財產將歸屬國庫,因認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擔任其遺產管理人為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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