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魏○育(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李○暘(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被告 吳青青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3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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