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仁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12,554元自民國10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新臺幣8,907元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