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3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3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384號再審原告 黃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 律師
翁千惠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785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判字第7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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