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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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寶元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879號、98年度偵緝字第631號、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二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沈寶元因侵占等案件,前因被告認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以98年度易字第132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經通緝到案後改口否認部分犯罪,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唐中興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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