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1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告 葉柏強 (已於民國111年10月9日死亡)

法定代理人 葉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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