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1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告 葉柏強 (已於民國111年10月9日死亡)
法定代理人 葉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粘嫦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1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告 葉柏強 (已於民國111年10月9日死亡)
法定代理人 葉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