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銓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三七六四六一─六││壹│壹仟││├─┼───────────────┼──────────────┼────┼───┼────┼───┤│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三七六四六二─八││壹│壹仟││├─┼───────────────┼──────────────┼────┼───┼────┼───┤│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一七四三六五─九││壹│壹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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