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九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呂禮欽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璇林花藝有限公司│台北商銀興隆分行│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叁萬玖仟元│0000000││││ 陳林玉雪 ││││││├─┼─────────┼─────────┼───────────┼────────┼────────┼──┤│2│華冠餐飲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新店分行│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壹拾壹萬伍仟元│0000000││││ 郭禮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