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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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月珠 │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貳萬元│DC一一四二一九│││││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