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源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之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二項中關於「債權人提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支票」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提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支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