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64號原告 張伯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霈霈雲 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064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此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