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99號聲請人寶沃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正彬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蔡沂彤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然未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