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17號原告 許信易 被告 葉昇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478號、112交簡字第7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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