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53號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年級詳卷)被告 張宏杰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奕平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0月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證據及說明,繕本並逕送對造:
(一)本件原起訴狀僅列原告A女及A女之法定代理人之一即其父A男,並未列另法定代理人即其母。
(二)本件依原告A女之年籍資料,原告A女於訴訟期間已成年,具有訴訟能力,本件應由A女進行訴訟,不應再列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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