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戴家旭┌──────────────────────────────────────────────────────┐│附表:96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快樂無限通訊行安泰商業銀行新竹│96年1月31日│12,900元│0000000│││││分行│││││├──┼───────┼────────┼──────┼──────────┼───────────┼────┤│002│ 彭碧珠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6年1月28日│18,260元│0000000│││││作社民生分社│││││├──┼───────┼────────┼──────┼──────────┼───────────┼────┤│003│ 洪淑灑 │合作金庫銀行東竹│95年12月20日│6,085元│0000000│││││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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