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於民國96年4月12日8時30分,騎乘機車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附近訪友未遇,見同路段12號3樓透天厝之1樓店面現無人住居或使用,且門未關上,明知該房屋為他人所有,未經現住居在該屋所有人甲○○或該屋其他使用人之同意,不得擅自進入,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同意擅自該處1樓進入屋內,爬樓梯至3樓甲○○所使用之房間前,見同樓層出租房間現無人居住且未上鎖,乃逕入房內,拾起地上他人所有螺絲起子1支,欲撬開甲○○使用房間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及起訴)之際,適為在房內睡覺甲○○查覺撬門聲,遂報警查獲乙○○。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指證情節相符。此外,並有現場照片5張,及被告用以欲撬開甲○○房間門鎖之螺絲起子1支扣案足憑。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審酌被告於無故侵入他人之住宅,對告訴人之居家安全有重大危害,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惟其侵入住宅之期間短暫,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螺絲起子1支,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且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