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桃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桃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桃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蔡智強 被告 高志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原桃交簡字第6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姚懿珊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