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進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進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進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於民國102年8月29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民國102年8月間因放火燒燬建築物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判處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並於10
2年8月26日確定;⑵又於102年6月間因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02年7月15日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4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受刑人於102年8月29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1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