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5號再審原告 林文魁 再審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林勤純 再審被告 沈秀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等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訴訟標的。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均未就何人應為何種特定行為,或何人應給付若干元予原告等應受判決事項及訴訟標的為明確表明,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