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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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5號

原告李○○(姓名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

被告 許俊傑

上列被告許俊傑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軍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梁世樺

法官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婉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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