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24號
原告 張志豪
被告 翁榮春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翁榮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翁榮春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本判決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