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24號

原告 張志豪

被告 翁榮春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翁榮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翁榮春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本判決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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