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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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1號
98年度易字第109號98年度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姵潔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被告郭衡恩選任辯護人 鄭伊倫 律師
吳春生 律師被告 陳薪閎 被告 陳錫銘 被告 楊淨雯 被告 鄭秀慧 被告 梁偉任 被告 郭家銘 被告甲○○被告 傅昌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7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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