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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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8號聲請人乙○○即 劉賜然 之.聲請人甲○○即劉賜然之.聲請人丙○○即劉賜然之.訴訟代理人丁○○前列三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99年度除字第5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