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2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5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吳銘恭 │華南商業銀行│98年9月27日│55,124元│SC0000000││││五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