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486號原告 廖強閎 (即 廖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被告 謝惠傑 被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謝惠傑、蔡雅雯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蔡雅雯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謝惠傑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蔡雅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謝惠傑、蔡雅
雯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原因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於法有據,茲說明如下:原告曾替被告謝惠傑代償謝惠傑積欠訴外人 李汪旗 之債務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而且謝惠傑又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總計謝惠傑積欠原告1,000萬元之債務(計算式如下:7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謝惠傑乃於105年間向原告開立發票日為105年3月24日、票面金額為300萬元,票據號碼為0000000號,以及發票日為105年11月1日、票面金額為700萬元、票據號碼為290726號之本票二張與原告。惟謝惠傑均未向原告為任何付款,原告前向鈞院就上開二張本票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總金額為1,000萬元,計算式如下:700萬元+300萬=1,000萬元),已由鈞院於105年12月16日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105號),惟原告於106年1月25日向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調閱謝惠傑所有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時,發現謝惠傑為求脫產,竟於106年1月2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予被告蔡雅雯,侵害原告債權之權益。查原告目前除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已別無其他財產足以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可謂謝惠傑已窮途末路,毫無清償能力,因此謝惠傑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蔡雅雯,已屬侵害原告債權之權益,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謝惠傑、蔡雅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原因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於法有據。
㈡原告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被告謝惠傑依民法第113條、第114
條規定,就被告蔡雅雯於106年1月24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塗銷,回復登記為謝惠傑所有,於法有據,茲說明如下:
如同前述,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謝惠傑、蔡雅雯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原因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則一經撤銷後,被告2人於106年1月24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無效行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被告謝惠傑,依民法第113條以及第114條規定,請求被告蔡雅雯就106年1月24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謝惠傑所有。
㈢並聲明:(見本院第317頁)⒈被告謝惠傑、蔡雅雯於106年1月18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
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6年1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⒉被告蔡雅雯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1月24日以信託為登記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謝惠傑所有。
二、被告謝惠傑則抗辯:附表所示不動產是被告向蔡雅雯借錢所購買,被告是在105年8月22日購買,而於105年9月17日遭查封,經原告幫被告出錢和解,才撤銷查封,因此被告才和蔡雅雯辦信託,是怕附表所示不動產再被查封,因為被告已6個月沒有繳利息,附表所示不動產可能又要被查封拍賣。被告不同意原告本件請求,原因是被告負債很多,如果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登記到被告名下,會再被債權人查封。如果原告要附表所示不動產,被告隨時可以過戶給原告等語。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蔡雅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其條立法理由為:「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權益,爰參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本件被告謝惠傑於106年1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蔡雅雯名下,並於106年1月24日登記完畢,此有原告所提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以及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6年8月8日新北中地籍字第1064072686號函所檢送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影本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277至305頁)、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06年8月11日新北重地籍字第1064063650號函所檢送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預告登記同意書影本等件(提示本院訴字卷第307至315頁)在卷可證,且為被告所未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信託財產已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名下,於信託期間,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並無處分權限,除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情形外,委託人之債權人自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是如債務人將其財產信託予他人,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或如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另有法律規定者外,原信託委託人之債權人,將無從就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以求其債權獲致滿足;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信託財產既須移轉其權利於受託人而獨立存在,已非委託人之權利,對委託人之債權人而言,委託人之責任財產顯有減少。況信託行為除商業信託外,一般均係無償行為,揆諸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總擔保之原則,倘債務人其餘財產復不足以清償其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該債務人所為之無償信託行為自有害於債權,債權人無論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或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均得主張撤銷。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謝惠傑積欠其1,000萬元債務未清償,且其名下已別無其他財產足資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影本2紙、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105號裁定影本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37、38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105號卷,且為被告謝惠傑所不爭執,被告謝惠傑並自承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5年9月17日曾遭查封,經原告幫其出錢和解才撤銷查封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422頁),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被告謝惠傑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至被告蔡雅雯名下,乃因其負債甚多,為避免附表所示不動產再遭其債權人查封,此亦經被告謝惠傑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422頁)。顯然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訂立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辦理信託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係藉以規避被告謝惠傑之債權人執行求償,自有害及被告謝惠傑之債權人(包含原告)權益甚明。是原告以系爭信託有害於其債權為由,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系爭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於法即無不合。
六、末按民法第242條前段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本件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系爭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既經撤銷,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自始無效。惟被告謝惠傑不同意塗銷系爭信託登記,顯有怠於行使其權利之情形,是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規定代位謝惠傑,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訴請被告蔡雅雯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信託登記,回復登記至謝惠傑名下,亦屬有據。
七、從而,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被告謝惠傑、蔡雅雯於106年1月18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6年1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規定代位謝惠傑,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聲明請求被告蔡雅雯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1月24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謝惠傑所有,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珮琪不動產附表:
┌──┬────────────────────┐│土地││├──┼──────────────┬─────┤│編號│地號│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段○○○○號│219/10000│└──┴──────────────┴─────┘┌───────────────────────────┐│建物│├──┬───────┬──────────┬─────┤│編號│建號│門牌號碼│權利範圍││││││├──┼───────┼──────────┼─────┤│1.│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81建號│巷10弄3之1號││├──┼───────┼──────────┼─────┤│2.│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82建號│巷10弄5之1號││├──┼───────┼──────────┼─────┤│3.│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83建號│巷10弄7之1號││├──┼───────┼──────────┼─────┤│4.│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84建號│巷10弄9之1號││├──┼───────┼──────────┼─────┤│5.│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85建號│巷10弄11之1號││├──┼───────┼──────────┼─────┤│6.│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86建號│巷10弄11之2號││├──┼───────┼──────────┼─────┤│7.│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87建號│巷10弄2之1號││├──┼───────┼──────────┼─────┤│8.│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88建號│巷10弄4之1號││├──┼───────┼──────────┼─────┤│9.│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89建號│巷10弄6之1號││├──┼───────┼──────────┼─────┤│10.│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90建號│巷10弄8之1號││├──┼───────┼──────────┼─────┤│11.│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91建號│巷10弄10之1號││├──┼───────┼──────────┼─────┤│12.│新北市中和區中│新北市○○區○○路66│全部│││信段592建號│巷10弄12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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