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8號債權人 曹新泰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阿煌 債務人慧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正男 法定代理人 龔哲緯 法定代理人 龔芷儀 法定代理人 吳明錦 法定代理人 謝慧明 債務人 鍾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龔正男僅為慧宏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共同發票人,故不得對其個人請求給付票款,是債權人對龔正男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