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催字第36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請提出遺失本票正、反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3、請提出遺失票據附表(附表須載明本票票號、金額、發
票日、到期日、發票人等)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