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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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惇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惇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孫惇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附表:受刑人孫惇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7日│103年10月2日│103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15│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13│署105年度偵字第187號│││號│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90號│104年度易字第144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9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8日│105年11月10日│107年2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90號│104年度易第144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82││判決││││號││├────┼──────────┼──────────┼──────────┤││判決│104月4月16日│105年11月10日│108年6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10138號(已執畢)│第476號│第9352號││├──────────┴──────────┤│││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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