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15號聲請人 吳振宇 (即 吳興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