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核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吳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
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聲請人,其營業所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協商認可,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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