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益銘 、 李春安 、 洪功欣 、 洪鴻禧 、饒誠毅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829元,應繳裁判費15,69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