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勝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後淨重各零點貳捌陸公克、零點零壹肆公克、零點壹零參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勝翌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白色晶體3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程勝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99年度審毒聲字第9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29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查扣之上揭白色晶體3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0.286公克、0.014公克、0.103公克),有偵查卷附之高雄市立凱旋醫學99年7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510號檢驗鑑定書1份可憑,足證上開扣押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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