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917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
幣1469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女容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499號之支
命裁定及確定証明書可憑,訴外人黃女容因對原告負有債務
尚未清償,原告於依法取得對黃女容之支命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之後,曾先後聲請鈞院執行處就黃女容對被告之薪資報酬
等債權核發扣押命令,而被告對該扣押命令未聲明異議,本
院執行處即依法將黃女容對被告之債權另行核發移轉命令移
轉予原告。惟該移轉命令送達被告後,被告既未對之聲明異
議,亦未依原告之電話催告履行給付,原告自得訴請被告給
付146917元。
證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499號支命裁定影
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執迅字第6576號扣押命令
影本、催告存證信函、臺新銀行電話催收紀錄等各1份。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年度促字第19499號支命裁定影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
年執迅字第6576號扣押命令影本、催告存證信函、臺新銀行
電話催收紀錄等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則
依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
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但本院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
標的物拍定、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
存得免為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