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9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下同)91年
12月起至98年3月止,積欠社區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98,80
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建
物謄本及管理費積欠單各乙份為證。被告辯稱因為伊的房屋座落
在一樓馬路,根本沒有享受到社區服務云云。惟查,因被告所有
建物坐落一樓且臨馬路,未使用電梯,故被告向原告收取之管理
費每月已酌減20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是被告以前揭理由拒
繳全部管理費,核無理由。
中華 民  國 98 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 民  國 98 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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