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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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國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陳國強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9月20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此外,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函暨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