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十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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